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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銀行:元大商業銀行104年度第三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核准上櫃公告

(一)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仍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

本行若欲行使提前贖回權,將於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本行行使贖回權者,本債券於贖回日到期。

(二)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3條。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固定利率採單利計息,每年付息一次。計息基礎依實際天數除以實際天數(act /act)計算。

二、發行時信用評等:本行委託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為評等機構,信用評等日期:民國104年2月3日,評等標的:發行人,信用評等結果:twAA,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風險。

十二、金融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

十一、代扣所得稅、補充保費(如適用)及其他依法應扣繳或代扣之費用:本行於核付本債券利息時,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如適用)及其他依法應扣繳或代扣之費用。

六、發行期間:本債券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發行,無到期日。

九、計付債務協商息方式:

信用貸款七、票面利率:本債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四?一 %。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8月20日證櫃債字第10400244191號函核准辦理。。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12日金管銀控字第10400130410號函核

二十、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八、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條款:本債券無到期日,亦無固定贖回日期;本行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10年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前提下,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本債券。

(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利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支付利息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十二、通告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四、金融債券得轉讓及提供擔保:本債券得辦理過戶或設質,以供自由轉讓或設定擔保,惟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公告事項:個人信貸

二十三、定義:

(二)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十、利息支付條件: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二)倘屆付息日時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本債券會遞延償還本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下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四、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伍拾伍億伍仟萬元整。

五、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按面額十足發售。

十三、提前清償及處理程序:本債券之承購人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

三、債權順位及投資風險: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含本金及利息),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一)本行所有存款人、(二)其他一般債權人及(三)列入本行第二類資本之次順位債券持有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另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五、本債券辦理轉讓、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六、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由還本付息代理機構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製作扣繳憑單,寄發債券所有人。

十七、保證或擔保情形:本債券係為無擔保債券,本行或其關係企業並無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八、金融債券本息逾期未領之處理:本債券之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將不再兌付。

十九、金融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時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一、債券名稱:元大商業銀行104年度第三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車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依據:

准發行。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本發行要點第八條及第十條所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本行及合併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

(二)盈餘:本發行要點第十條所稱之「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房屋貸款期淨利。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元大銀行-元大商業銀行104年度第三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核准上櫃公告-080521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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